商業糾紛訴訟維權調查舉證咨詢及解決訴訟和糾紛
當企業等組織及其法律顧問面臨復雜的糾紛時,委托百策公司進行調查和提供下一步的行動建議。
我們能夠判斷相關報告和陳述的準確性,分析復雜的情況,我們多學科的專業人士組成的強大團隊提供對事實的客觀分析,為你能迅捷地制定出有效的行動策略,并根據我們提出的建議決定解決糾紛的方式:繼續訴訟、通過談判達成和解或尋求非訴訟方式解決。
商業犯罪調查
● 為企業了解合作伙伴背景調查,以免發生意外事件提供應對策略。
● 為企業供應商、貿易商、中間商提供競業調查杜絕商業欺詐行為。
● 企業高管隱瞞背景,實施非法商業交易行為
● 匿名電子郵件投訴舉報調查
● 揭發采購員或者其他高管人員收受回扣等違規現象調查
● 部門監管自盜泄密行為調查
● 企業高管、合作伙伴等欺詐行為調查
● 企業部門違規現象調查等
● 為企業決策層在某個環節調查事實真相提供可靠的事實依據。
企業雇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調查服務如下
競業限制舉證咨詢責任
因此,由勞動者舉證其在一定期間內完全遵守了競業限制條款所約定的內容存在一定困難。
原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亦無法收集勞動者之后的準確就職信息。但該案例的情形不屬于法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同時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遵循“誰主張,誰舉證”之基本舉證原則,并從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因此應當由用人單位就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員工離職調查,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調查,員工離職去向調查
2、對員工進行雇前調查,了解其品行,能力,教育,從業情況和社會關系等背景
3、調查特定雇員在工作期間,業余時間的活動,行為和交往情況,特定情況下的職業表現,外部來往等
4、調查推銷員,駐外代表的工作和生活情況,如工作態度和效率,生活和娛樂的花費,是否為公司事業盡職盡責,道德與品質等
5、對內部職工盜竊,破壞,違紀違法事件,案件進行調查并偵破
6、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重要晉職晉級人員進行調查,了解其能力,品行,貢獻,培養與使用價值,忠誠信譽等
7、接收公司委托,對職業經理人,公司高層,銷售部門,采購部門人員,財務部門員工,企業內部員工進行秘密調查和背景調查
8、對員工存在飛單及員工忠誠度調查,對飛單的對方公司及相關人員進行報告,最大限度的防范客戶的損失
9、對內部職員的貪污受賄,盜竊,內外勾結行為調查,并追查贓款贓物的藏匿地點,追查行賄的對方公司和人,調查和評估造成的損失,協助客戶進入相關司.法流程
10、員工泄漏商業機密事件的調查和舉證咨詢,對相關的核心人員進行監控調查等
11、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調查,員工離職去向調查,員工違反保密協議調查等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證據指引搜集+打擊+取締并移交經偵報案全權代理
打擊知識產權刑事犯罪:協助權利人經偵報案代理/公.安機關報案代理
權利人的商品被假冒是其良好的銷售前景和較高的知名度,也成為一些不法廠商的攻擊目標,犯罪行為人精心設計、千方百計隱瞞事實真相。
不僅給企業權利人帶來利益損失,且該行為還侵犯購買消費者權益,嚴重危害市場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①假冒注冊商標罪
②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③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④侵犯著作權罪
⑤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⑥假冒專利罪
⑦侵犯商業秘密罪
相關法律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千里眼法律證據研究所制度建議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調解是必經程序。然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逐漸感到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民事訴訟法對于離婚調解制度的規定尚不夠完善與具體,存在著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
通過審判實踐,當前的離婚訴訟中的調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離婚訴訟中的調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組織與程序保證,我國的離婚調解往往都是由承辦法官進行,然而許多時候法官僅僅知曉法律知識,而并非心理學、醫學、社會學的專業人士,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調解的效果無法盡如人意。
其次,我國的法律對主持離婚調解的法官的條件并無特殊要求,而在處理婚姻案件時,承辦官的年齡、婚姻經驗、社會閱歷都對最終調解結果有著重要影響。
第三,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程序沒有專門的離婚調解制度,現有的法律對離婚調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體規定,尤其對于離婚調解沒有規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調不決”的原則規定,有時不利于調解工作的開展。
針對離婚危機千里眼婚姻調解工作總結提出三點對策性建議供同行參考:
第一,有必要在離婚訴訟中規定和解期限。我們認為有必要在民事訴訟法或者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離婚和解程序,即在離婚訴訟受理后,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給當事人一段合理的冷靜考慮時間,避免感情用事輕率離婚。
第二,逐步設立參與審理離婚訴訟的法官的遴選機制。在我國離婚調解的制度設計中,我們應該能夠保證參與離婚訴訟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經歷、婚姻責任感,有必要的婚姻經驗以及較為豐富的社會閱歷等,起碼不能是初出茅廬的年輕法官。
第三,在離婚訴訟中邀請專業人士與有關單位共同參與調解。法院可以邀請包括心理學、醫學、社會學專業人士在內的人員共同參與離婚調解,使離婚調解的效應最大化;法院還可以邀請婦聯、從事兒童保護工作的專門組織的有關人員參與離婚訴訟的調解,憑借他們的豐富的工作經驗,在離婚調解過程中盡可能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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